(2024)粤0113民初1572号原告陈大潭诉被告广州塔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大林、陈敏、第三人北京缘厨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01:3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572号原告陈大潭诉被告广州塔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大林、陈敏、第三人北京缘厨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572号
陈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大潭与被告广州塔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大林、陈敏、第三人北京缘厨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大潭的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本案财产保全费[案号:(2023)粤0113财保675号]2519元,由原告陈大潭负担。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