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07号原告广州如宜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苛莱蒂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苛莱蒂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907号原告广州如宜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苛莱蒂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苛莱蒂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07号
广州苛莱蒂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苛莱蒂芙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如宜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苛莱蒂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苛莱蒂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广州苛莱蒂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苛莱蒂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原告广州如宜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674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6.14元,该费由被告广州苛莱蒂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苛莱蒂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费,逾期的,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