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02号原告山西百养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百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振媚、杨凯茜、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902号原告山西百养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百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振媚、杨凯茜、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02号
广州百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西百养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百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振媚、杨凯茜、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百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山西百养堂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916及利息(利息以102916元为本金,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至款项请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振媚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百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4344945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杨凯茜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百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554955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王丽娟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百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4344945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山西百养堂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3.6元,原告山西百养堂商贸有限公司已预缴(判决生效后可申请退回),该费由被告广州百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振媚、杨凯茜、王丽娟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费,逾期的,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