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377号原告陈敏玲诉被告广州仁艾嘉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佛山瑞美美业美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10:3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377号原告陈敏玲诉被告广州仁艾嘉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佛山瑞美美业美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377号
广州仁艾嘉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佛山瑞美美业美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敏玲诉被告广州仁艾嘉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佛山瑞美美业美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陈敏玲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费用180510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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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