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6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与被告郑敏欣、郑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6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与被告郑敏欣、郑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671号
郑敏欣、郑坚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与被告郑敏欣、郑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敏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87773.67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4年3月7日,利息为54359.23元、罚息为436.44元、复利为1064.64元;自2024年3月8日起,利息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分别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再计收复利);二、被告郑坚荣对被告郑敏欣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就被告郑敏欣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江路50号11栋301的房产,产权证书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042645号】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442.44元,由被告郑敏欣、郑坚荣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