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执15731号申请执行人翟咏诗与被执行人翟志泉婚姻家庭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11:23 来源:
(2022)粤0113执15731号申请执行人翟咏诗与被执行人翟志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2022)粤0113执15731号
翟咏诗、翟志泉:
关于申请执行人翟咏诗与被执行人翟志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翟志泉村分红转入执行款18620元至法院账户,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款项为9432元。因申请执行人翟咏诗未满18岁,故该款项由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刘敏仪代为领取。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