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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4119号原告周凤秋、彭启荣诉被告彭振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12:14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4119号之二

彭振广:

本院受理原告周凤秋、彭启荣诉被告彭振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4)粤0113民初4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凤秋、彭启荣的起诉。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20988.43元,退回原告周凤秋、彭启荣。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411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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