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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18276号原告黄琼瑶与被告阳雪花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4-30 11:17:13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3民初18276号之二

阳雪花:

本院受理原告黄琼瑶与被告阳雪花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粤0113民初18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阳雪花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琼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96.19元;2.被告阳雪花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琼瑶退还押金20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阳雪花负担。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8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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