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6165号原告李进明与被告廖家和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17:2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3民初16165号之二
廖家和:
本院受理原告李进明与被告廖家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粤0113民初16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廖家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进明支付劳务费97267.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97267.0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驳回原告李进明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2元,被告廖家和负担。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6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