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13民初41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显扬、刘爱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17:4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417号之一

冯显扬、刘爱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显扬、刘爱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冯显扬,男,19619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丰宁路18号。刘爱莲,女,19599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丰宁路18号。)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显扬、刘爱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51日至20235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33686.59元及滞纳金(各月滞纳金按每月1.5%的标准自次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滞纳金总额以被告所欠费用的本金为限);二、被告冯显扬、刘爱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61日至2023531日期间水费3.5元及滞纳金、排污费1.62元及滞纳金、水加压费0.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当月欠费为本金,自应缴费用的次月1日起,每月按照应缴费用的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期滞纳金总额应以被告拖欠当期费用的本金为限);三、被告冯显扬、刘爱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18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44元(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4元,由被告冯显扬、刘爱莲共同负担1403元。被告冯显扬、刘爱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