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8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与被告肖安林、黄云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58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与被告肖安林、黄云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899号
肖安林、黄云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与被告肖安林、黄云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22年3月11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2499000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19日利息23142.89元、罚息合计90.59元,自2023年9月20日起,罚息以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1%再加收30%计算至结清之日止);3.两被告补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暂计900元(基础律师费900元,后期律师费按照《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标准计付);4.原告对黄云蓉名下位于番禺区石楼镇莲江路50号6栋1梯110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