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894号原告陈春学与被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迪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22:4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894号原告陈春学与被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迪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894号
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迪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学与被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迪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天津市迪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务费额度范围内向原告支付302136元及利息73319.18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20日,以30213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8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