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81号原告黄明生与被告郑晓腾、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23:0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81号原告黄明生与被告郑晓腾、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81号
郑晓腾: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明生与被告郑晓腾、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郑晓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明生支付货款16万及利息(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年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黄明生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33.44元,由被告郑晓腾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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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