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52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迈阿蜜(广州)酒吧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23:2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52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迈阿蜜(广州)酒吧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525号
迈阿蜜(广州)酒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迈阿蜜(广州)酒吧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 49040 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412.76 元【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约定付款期限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至付清之日止,详见计算清单】;3.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000 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