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364号原告曾劲与被告广州市晶晶粤西餐饮有限公司、陈俊伟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24:3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364号原告曾劲与被告广州市晶晶粤西餐饮有限公司、陈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364号
广州市晶晶粤西餐饮有限公司、陈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曾劲与被告广州市晶晶粤西餐饮有限公司、陈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被告广州市晶晶粤西餐饮有限公司、陈俊伟向原告支付56200元货款;2.以562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55%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款款项时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