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954号原告深圳市骏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宝贤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25:0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954号原告深圳市骏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宝贤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954号
广州宝贤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骏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宝贤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662193.0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延迟支付设计费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暂计人民币3036.43元(以662193.05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2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1日为人民币3036.4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暂共计人民币665229.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