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908号原告广州市番禺莲花山农业机械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练家金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25:2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908号原告广州市番禺莲花山农业机械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练家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908号
练家金: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莲花山农业机械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练家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人民币294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人民币294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拖欠的货款金额为限,违约金为人民币29400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1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