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102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佳标建筑材料店与被告贺超群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30:46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102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佳标建筑材料店与被告贺超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1027号之一
贺超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佳标建筑材料店与被告贺超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贺超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650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507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佳标建筑材料店;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佳标建筑材料店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12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