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1026号原告林彩诗与被告邵淑坚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31:01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1026号原告林彩诗与被告邵淑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1026号之一
邵淑坚:
本院受理原告林彩诗与被告邵淑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1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邵淑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林彩诗;二、驳回原告林彩诗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