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1921号原告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煌根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32:51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1921号原告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煌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1921号之一
李煌根: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煌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1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煌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208580元、滞纳金(以20858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8000元给原告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4429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