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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12480号原告广州市嵘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波、李福兆、袁红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1:41:08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2480号原告广州市嵘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波、李福兆、袁红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2480

杨波、袁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嵘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波、李福兆、袁红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3民初12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嵘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505586.5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05586.54元为基数,自20235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袁红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垫付款423398元以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嵘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6元,由原告广州市嵘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6元,由被告杨波、袁红负担862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杨波、袁红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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