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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13585号原告甘宜超与被告邓秋明、袁红宴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47:01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3585号原告甘宜超与被告邓秋明、袁红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3585

袁红宴

原告甘宜超与被告邓秋明、袁红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3民初1358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邓秋明、袁红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甘宜超偿还借款本金17429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4298为基数,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32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邓秋明、袁红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甘宜超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原告甘宜超对折价、拍卖、变卖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顺安路306806房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甘宜超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8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甘宜超负担受理费446元、财产保全费60元,被告邓秋明、袁红宴负担4142元、财产保全费14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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