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7237号原告李昂与被告谭建华、黄敬勇、伍立命、林国超、林锐坚、广东兴华综合医院有限公司、江门市景程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兴华养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2023)粤0113民初17237号原告李昂与被告谭建华、黄敬勇、伍立命、林国超、林锐坚、广东兴华综合医院有限公司、江门市景程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兴华养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7237号
被告林国超、林锐坚、广东兴华综合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兴华养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昂与被告谭建华、黄敬勇、伍立命、林国超、林锐坚、广东兴华综合医院有限公司、江门市景程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兴华养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7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建华、黄敬勇、伍立命、林国超、林锐坚、广东兴华养老有限公司、广东兴华综合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昂偿还借款本金317404.88元、利息52274.82元,并支付以本金317404.8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自2023年7月3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谭建华、黄敬勇、伍立命、林国超、林锐坚、广东兴华养老有限公司、广东兴华综合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昂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昂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1195元(受理费8331元、保全费2864元),由原告李昂负担2127元,被告谭建华、黄敬勇、伍立命、林国超、林锐坚、广东兴华养老有限公司、广东兴华综合医院有限公司负担90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