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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21098号原告官红英与被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番禺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4-30 11:48:34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1098号原告官红英与被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番禺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1098

被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番禺第二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官红英与被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番禺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官红英与被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202162日至2023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官红英支付202212月工资9000元、20231月工资1038元;三、被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官红英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2669.20元;四、被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官红英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499.1元;五、被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官红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740.67元;六、驳回原告官红英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晨曦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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