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诉前调27815号原告刘小平诉被告蔡永波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小平诉被告蔡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27815号 (原)
蔡永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小平诉被告蔡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刘小平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从2022年7月8日起,以3万元为本金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逾期利息,利息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从2023年2月28日起,以5万元为本金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3.65%),利息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本息暂计至起诉时,合计人民币82359.55元)。2.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从2023年7月19日起,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利息,利息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本息暂计至起诉时,合计人民币100902.78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律师费,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诉讼请求金额暂计算至起诉时为202262.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原大石人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本院审判庭南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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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