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580号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何亚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9580号
何亚仔: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717.38元(物业管理服务费从2023年3月1日-2023年9月30日止,按每月190.816计算。违约金从欠费当月1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0.1%交纳, 违约金的总额以不超过所欠费用总额为限)。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公摊水电费225.84元及经济损失(公摊水电费从2023年2月1日-2023年8月31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费17.36元及经济损失(水费2023年2月1日-2023年8月31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费141.73元及经济损失(电费2023年2月1日-2023年8月31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1-5项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摊水电费及水电费合计金额为2102.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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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