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681号原告广州拉森钢板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林林、谭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7681号原告广州拉森钢板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林林、谭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81号
邱林林、谭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拉森钢板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林林、谭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拉森钢板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费用903725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并支付违约金250571.4元(违约金以835238元为本金,按每日1%的标准,自2023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6日为250571.4元);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还在租用的钢板桩11.34吨,如不能退还的按照合同单价6000元/吨进行赔偿(合计68040元),并按350元/吨/月的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给付租金至以上钢板桩实际退还或钢板桩赔偿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以上第一、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下午2:3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