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341号原告陈延玲与被告张连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5:36:1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341号原告陈延玲与被告张连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8341号
洪长海:
本院受理原告陈延玲被告张连涛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张连涛,男,199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建设北路雄峰楼6座202)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欠交的房租,水费电费,以及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金,共计104478.6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下午15: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