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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4540号张善随与广州粤锦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5:36:46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4540号张善随与广州粤锦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4540

广州粤锦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善随与被告广州粤锦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41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广州粤锦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善随返还案涉车辆租赁押金401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22413日开始按照401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张善随其余诉讼请求。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州粤锦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环路1165-118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00KW3W)送达(2023)粤0113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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