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财保52号申请人广州市研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傲农(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
(2024)粤0113财保52号申请人广州市研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傲农(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2024)粤0113财保52号
傲农(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州市研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傲农(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傲农(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43564.7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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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