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225-296号申请人江碧英等72人与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恒裕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4-05-09 18:01:4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异225-296号
广州市番禺恒裕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彬利逹有限公司:
关于江碧英等72人与广州市番禺恒裕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彬利逹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执异225-2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彬利逹有限公司为(2022)粤0113执14043-14045、14315、17916、18123号、(2023)粤0113执80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彬利逹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彬利逹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定即生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