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240号原告吴洪德与被告韩文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10 14:27:0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240号原告吴洪德与被告韩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40号
韩文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洪德与被告韩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吴洪德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23日为123746.67元;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28日为103708.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8下午4:0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