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237号原告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麦景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9237号原告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麦景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37号
麦景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麦景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三台车辆(车牌号:粤AD433660;粤AD63755;粤AD62279);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按照每月1.2万元的标准,从2022年12月起计至被告实际向原告返还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三台车辆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为156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请求以起诉之日实施的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3.8%,自2022年12月起以1,。2万元为基数分别自当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7日为10829.79元);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处理“粤AD62297”的违章罚款64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0上午9:3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