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236号原告李佳幸与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10 14:28:1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236号原告李佳幸与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36号
王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佳幸与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李佳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13824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暂计为1694.88元(其中违约金暂计为1182.34元、逾期利息暂计为512.54元,直至被告还清欠款);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1上午9:3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