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23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禾记轮胎经营部与被告王金穗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10 14:28:3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23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禾记轮胎经营部与被告王金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35号
王金穗: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禾记轮胎经营部与被告王金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禾记轮胎经营部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加利息共计4170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0下午4:0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