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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5101号

发布时间:2024-05-13 09:50:5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5101

卢彦敏

关于你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4)粤7101行审96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卢彦敏,,1963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农民新村北路27102-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630102611X)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立即履行2024)粤7101行审961《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传唤你自公告期满后的下一个星期五工作时间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楼执行局接待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法官:卢飘飘    联系电话:020-3912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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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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