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5101号
发布时间:2024-05-13 09:50:5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5101号
卢彦敏:
关于你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4)粤7101行审96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卢彦敏,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农民新村北路27幢102-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630102611X)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立即履行(2024)粤7101行审96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传唤你自公告期满后的下一个星期五工作时间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楼执行局接待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法官:卢飘飘 联系电话:020-3912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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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