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4687号广州市番禺区尚扬雕塑工艺品厂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4 15:45:42 来源:
(2024)粤0113执4687号广州市番禺区尚扬雕塑工艺品厂一案
(2024)粤0113执4687号
广州市番禺区尚扬雕塑工艺品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与你行政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023)粤7101行审8655号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4)粤0113执4687号立案执行,立案金额482971.12元。现因你(广州市番禺区尚扬雕塑工艺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80160412,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东线大道165号108。法定代表人:杨斌)已停业,法定代表人杨斌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系列案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