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4682号 广州海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4 15:46:07 来源:
(2024)粤0113执4682号 广州海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一案
(2024)粤0113执4682号
广州海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与你行政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023)粤7101行审9436号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4)粤0113执4682号立案执行,立案金额37252元。现因你(广州海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0TD98D,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能源路4号704-02室(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唐飞海)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唐飞海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系列案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