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586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彩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聚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17 09:50:10 来源:
(2023)粤0113执586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彩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聚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执5863号之一
广州聚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彩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聚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执58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州聚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长沙路17号厂房2栋301的打印机(型号:P7080)1台、全自动椭圆丝网印花机生产线(型号:BH-XD7-16C)1条和隧道炉1台,详见粤文价估(广州)[2024]001号《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长沙路17号厂2栋301的设备一批的评估结论书》中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拍卖、变卖所得清偿债务。二、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不低于参考价(评估价)70%;如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下调不超过20%进行第二次拍卖。三、如经两次拍卖均无人出价仍流拍,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