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333号申请执行人马戎与被执行人广州溢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溢高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林龙平、张景秋、张群华、高琼华、张子强、广州尚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常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17 10:52:40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33号申请执行人马戎与被执行人广州溢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溢高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林龙平、张景秋、张群华、高琼华、张子强、广州尚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常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33号
张景秋、高琼华、张子强、广州常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戎与被执行人广州溢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溢高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5839号]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戎追加林龙平、张景秋、张群华、高琼华、张子强、广州尚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常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2023)粤0113执5839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