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192号申请执行人刘奇峰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甜蜜元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纪爱敏、冯华南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17 10:54:29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92号申请执行人刘奇峰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甜蜜元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纪爱敏、冯华南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92号
冯华南: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奇峰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甜蜜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蜜元公司)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1)穗番法执字第3492号,以下简称:3492号案;恢复执行案号:(2021)粤0113执恢330号,以下简称:330号案]中,刘奇峰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奇峰追加纪爱敏、冯华南为(2011)穗番法执字第3492号、(2021)粤0113执恢330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