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13执异51号申请执行人齐影然与被执行人广州百宝箱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何玉仪、李志乐、何健杨、朱小颜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17 10:57:03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1申请执行人齐影然与被执行人广州百宝箱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何玉仪、李志乐、何健杨、朱小颜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1

何玉仪、李志乐、何健杨、朱小颜:

关于申请执行人齐影然与被执行人广州百宝箱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何玉仪、李志乐、何健杨、朱小颜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影然追加何玉仪、李志乐、何健杨、朱小颜为(2023)粤01134591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