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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50号申请执行人邹英才、徐少颖与被执行人广州华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邹英才、徐少颖追加魏艳玲、林泽森、苏秀欣、唐晓华、吴伟康、广州鸿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青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孙灵修、南望山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红秋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天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0号
广州华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魏艳玲、林泽森、吴伟康、广州青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孙灵修、广州天红秋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天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邹英才、徐少颖与被执行人广州华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13执9309号]案中,邹英才、徐少颖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英才、徐少颖追加魏艳玲、林泽森、苏秀欣、唐晓华、吴伟康、广州鸿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青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孙灵修、南望山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红秋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天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22)粤0113执9309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