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8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房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奥丰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州盈辉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广州奥园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家缘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一厘米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瑞通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于含书、?
(2024)粤0113执异8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房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奥丰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州盈辉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广州奥园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家缘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一厘米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瑞通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于含书、黄少婷、闫红霞、黄俊贤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83号
广州奥园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家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瑞通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于含书、黄少婷、闫红霞: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房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奥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9375号]中,房策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房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广州盈辉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广州奥园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家缘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一厘米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瑞通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于含书、黄少婷、闫红霞、黄俊贤为(2023)粤0113执9375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