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73号申请执行人邱俊源、陈小芬、刘家豪与被执行人广州五联传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泽奇、汪佳杰、广州五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姬斌斌、翟尉佐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22 10:56:54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73号申请执行人邱俊源、陈小芬、刘家豪与被执行人广州五联传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泽奇、汪佳杰、广州五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姬斌斌、翟尉佐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73号
广州五联传媒有限公司、汪佳杰、广州五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姬斌斌、翟尉佐:
关于申请执行人邱俊源、陈小芬、刘家豪与被执行人广州五联传媒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4592号]案中,邱俊源、陈小芬、刘家豪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俊源、陈小芬、刘家豪追加杨泽奇、汪佳杰、广州五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姬斌斌、翟尉佐为(2023)粤0113执4592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