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7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穂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天龙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梁平月、被申请人广州龙洋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财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罗厚人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22 10:57:50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7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穂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天龙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梁平月、被申请人广州龙洋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财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罗厚人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71号
广州市穂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广州龙洋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财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天龙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梁平月: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穂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天龙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梁平月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3执2919号]案中,广州市穂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穂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广州龙洋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财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罗厚人为(2021)粤0113执2919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