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德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22 10:59:39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德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43号
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德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13执12893号]中,江苏德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为(2022)粤0113执12893号案的被执行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中被执行人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