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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13号异议人刘小培与申请执行人区立光与被执行人番禺市中信南北台石料公司、深圳市兴华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云石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22 11:00:18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3异议人刘小培与申请执行人区立光与被执行人番禺市中信南北台石料公司、深圳市兴华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云石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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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区立光与被执行人番禺市中信南北台石料公司、深圳市兴华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云石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案号(2023)粤0113执恢532号案,简称532号案]中,异议人刘小培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532号案作出的执行裁定,解除对深圳市华侨城中新街25104房的查封。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小培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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