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恢3111号申请执行人连汝佳与被执行人赵兵、刘新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发布时间:2024-05-23 09:35:45 来源:
(2023)粤0113执恢3111号申请执行人连汝佳与被执行人赵兵、刘新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
(2023)粤0113执恢3111号
连汝佳、赵兵、刘新琦:
关于申请执行人连汝佳与被执行人赵兵、刘新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转入执行款12000元至法院账户,其中发放申请执行人11320元。因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被执行人多缴纳的执行款680元应退回至被执行人账户。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