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5565号
发布时间:2024-05-23 09:39:21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5565号
广州市番禺区力之祥健身室:
关于你单位与肖海长、周苏苏劳动争议案,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2024]2243、2434-243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单位(广州市番禺区力之祥健身室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大路136号2栋C区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B8U076)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穗番劳人仲案[2024]2243、2434-243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传唤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的下一个星期五工作时间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楼执行局接待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法官:卢飘飘 联系电话:020-3912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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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